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对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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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