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交易所可以对保荐人持续督导内容、履责要求、发行人通知报告事项等作出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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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