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回复意见及其他发行上市相关文件,遵守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上市审核及发行注册程序,配合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上市审核及发行注册工作,并承担相应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