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