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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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