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以备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以备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