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