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