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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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