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