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