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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