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3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