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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