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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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