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