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