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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