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