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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