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