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