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