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