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八条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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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