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六条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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