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六条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