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