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五条

记录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 办案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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