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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