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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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