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第三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