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仲裁员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 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