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 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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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