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 拟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拟聘为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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