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四)自觉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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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