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四)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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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