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八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八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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