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四条第三章 仲裁庭第十四条记录人员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