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四条

记录人员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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