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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