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二条第三章 仲裁庭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