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一条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