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第十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条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 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