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 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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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