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报告。经省级科技厅(委、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