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部分用语含义界定如下: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是指当事人受到他人威胁可能造成较大声誉或者财产损失等情形,或者受到他人引诱、蒙蔽或者欺骗,并非完全基于自主意愿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严重胁迫”是指受到威胁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重大声誉、财产损失等情形;“严重诱骗”是指当事人被蒙蔽或者欺骗,基于重大错误认识,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形。 (二)“立功表现”是指检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尚未掌握的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情形;“重大立功表现”是指有立功表现且使案情有重大突破的,或者检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未掌握的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情形。 (三)“检查前”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正式开展稽查、检查、调查之前,一般应当在《现场检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正式稽查、检查、调查通知送达之前。“检查结束前”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稽查、检查、调查离场前。 (四)“不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是指采取拖延、懈怠、逃避等消极方式不依法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但情节尚未构成法律规定“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 (五)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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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