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没收: (一)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予以扣除。处违法所得倍数罚款时一般不计入违法所得计算基数,但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除外。 (三)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违法所得款项中予以扣除。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