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没收: (一)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予以扣除。处违法所得倍数罚款时一般不计入违法所得计算基数,但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除外。 (三)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违法所得款项中予以扣除。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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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