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包括已实际收到的款项以及因实施违法行为减少的支出等款项,该款项的获得应当与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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