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五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包括已实际收到的款项以及因实施违法行为减少的支出等款项,该款项的获得应当与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