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