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 (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四)不依法配合监管执法的; (五)同一责任主体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六)机构内控严重缺失或者严重失效,违法行为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特征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或者违法业务占比较大的; (八)诱骗、指使或者胁迫他人违法或者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检查人员或者其他监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