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结束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主动退赔,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主观过错较小,或者涉案金额明显较低或发生次数明显较少,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罚。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可以从轻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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