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一)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前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主动退赔,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