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法行为已超出法定处罚时效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