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发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审验机关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告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年审结果,也可通过短信推送方式告知。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下载《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凭证》(参考样式见附件1)并留存。电子印章(参考样式见附件1)标注在《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凭证》上,由审验机关加盖。

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审验机关应将不符合审验要求的具体事项告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补充提交车辆年审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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