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当在启动前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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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