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当在启动前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当在启动前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