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地市级及以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