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八条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将飞行检查相关结果向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通报。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