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八条

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将飞行检查相关结果向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通报。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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