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飞行检查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 (二)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和被检查对象信息、商业秘密的; (三)将检查获取、知悉的材料和相关信息用于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的; (四)与被检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有亲属、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不执行回避要求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 因参加飞行检查人员的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